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債權人 蔡花秀 債務人 劉評輪 債務人 林桂梅
一、債務人劉評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劉評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桂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劉評輪、林桂梅等兩人應負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並未有任何文字約定債務人等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僅記載債務人林桂梅為「保証人」,是本件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顯屬無據,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