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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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宋崑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