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王三仁
被 告 王鎮宇 即 王永勝
王 黃碧霞
王永順
王美利
王淇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
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