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正裕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顏偉林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榮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張樹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大里分行112年4月10日78,645元K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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