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732號原告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高憲桐
吳昱志 被告 顏金棠
天車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川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複代理人 顏雅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十五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立文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彭煥儒,有交通部令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12頁),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10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顏金棠係被告天車通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車公司)僱用之司機,於民國101年8月21日下午5時44分許,為執行業務駕駛天車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250公里296公尺處下方即嘉義縣大林鎮排路里162線大林交流道穿越橋時,因裝載超高,不慎撞擊原告於該處設置之預力梁(下稱系爭預力梁),致系爭預力梁鋼筋外露斷損、混凝土碎片四落,嚴重影響交通行車安全,原告立即採取緊急清理及預力梁混凝土碎片掉落物防護措施、臨時支撐工程。又系爭預力梁上方為大量車輛通行之高速公路,有置換系爭預力梁之需要,原告依規定程序設計發包預力梁置換工程,因而支出附表一所示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419,388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19,388元。
三、被告則以:對於顏金棠撞損系爭預力梁之事實並不爭執,然關於附表二項次壹、一、3至10、12至15、17所示項目,合計456,618元,應有折舊之適用,原告主張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顏金棠受僱天車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乙職,於101年8月21日
下午5時44分許,因執行業務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運送貨物,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250公里
296公尺處下方即嘉義縣大林鎮排路里162線大林交流道穿越橋,疏未注意其所駕駛上開車輛裝載貨物高度已超過該穿越橋限高4.3公尺,致該車輛裝載之中鋼結構箱樑撞擊該處下方系爭預力梁。
㈡顏金棠與天車公司對原告應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㈢系爭預力梁自97年6月13日完工時起,至101年8月21日遭顏金棠毀損止,已使用4年2個月。
㈣原告已如數支付附表一所示修復費用1,419,388元。
㈤附表一所示工程項目均為必要工程。
㈥若將來法院認為本件有折舊之適用,折舊項目及材料費用以附表二項次壹、一、3至10、12至15、17所示項目為主。
五、爭執事項:㈠系爭預力梁是否有折舊之適用?若有,應折舊之金額為若干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19,
388元,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預力梁是否有折舊之適用?若有,應折舊之金額為若干
?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非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因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為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明定。故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⒉原告主張系爭預力梁所在路段,每年均有提列高額維護費用
,並列為收益支出,使系爭預力梁維持十足使用效能,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4年9月頒行之「財產分類標準」,其中「財產使用年限」(四)記載:「凡須經常維持十足使用效能之財產,如鐵路之軌道等,因其維護費用全部列為收益支出,不論有無編列最低使用年限,均不提列折舊」之規定,系爭預力梁不應折舊云云,固提出行政院頒行94年修訂版「財物標準分類」、98年至100年斗南段轄區橋含結構物維護工程契約主文及101年斗南段轄區橋涵維護工程契約全文(見本院卷一第96至98頁、第119至137頁、本院卷二第8至63頁)為據。惟查,依據行政院94年頒行「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記載:財物分類,係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使用之財物與物品,為合理之區劃與分類,以加強財物管理,便利財物統計(見本院卷一第96頁反面)等語,可知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僅係關於政府機關為管理、統計財物之規定,尚難僅憑該不須提列折舊之規定,即認原告未因更換新品而受益。參以原告所提出101年斗南段轄區橋涵維護工程契約全文中施工說明書(見本院卷二第16頁)記載,該工程係以國道一號大雅至大林路段(樁號為173K+500至
251K+100)為施工範圍,工程內容為該範圍內之橋梁及箱涵設施之結構損壞之整修、重建、改善及清理,施作項目數量及位置,除依工程司代表提出之維修數量通知外,應依現場實際損壞情形進行修復乙節;佐以原告陳稱:除橋梁檢測廠商之檢測報告已載明就預力梁需進行維修項目外,預力梁未必每年均有維修工作(見本院卷二第5頁)等語相互以觀,足認系爭預力梁除經檢測認定有需進行維修外,未必每年針對系爭預力梁進行維修工程。再者,參諸原告所提出98年至101年斗南段轄區橋含結構物維護工程契約主文(見本院卷一第119至137頁、本院卷二第8至14頁),僅可得知原告每年就系爭預力梁所在之國道一號大雅至大林路段編列維修費用,然未具體標示針對特定系爭預力梁進行維修工程。是以,原告雖就國道一號大雅至大林路段每年編列維修費用,然系爭預力梁於97年6月13日完工後,並未曾維修至全新狀態,且其經長時間使用,效用、品質及功能將因而衰減,此為物理必然現象,自有折舊之適用,堪以認定。原告主張系爭預力梁無須折舊云云,即非可採。
⒊至被告主張:依據財政部賦稅署所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第一類第三項其他建築及設備類別中「橋樑、涵洞、水塔、船屋及其他鋼筋混凝土建造、鋼鐵結構建造15年」之規定,鋼筋混凝土建造、鋼鐵結構建造橋樑之折舊年限為15年,故系爭預力梁折舊年限為15年云云。惟查,行政院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係依據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第121條規定訂定,該表係基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目的,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用,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之最短耐用年數,而系爭預力梁經原告每年進行定期檢測,並編列預算維護,雖未維修至全新狀態,然其耐用年限應可因之延長;而參酌卷附照片(見本院卷一第59至60頁)所示,系爭預力梁為混凝土內含鋼筋、鋼索,結構堅實,如非遭受猛力衝撞,毀損不易;又參酌原告自承:系爭預力梁歸類為上承橋梁,最低使用年限為40年(見本院卷二第128頁)等語,並有交通○○○區○道○○○路財產增加單及國有公用財產建置清冊(見本院卷二第144至145頁)為證。堪認本件受損之系爭預力梁,其使用年限可達40年。被告徒以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主張系爭預力梁使用年限為15年云云,亦非可採。⒋系爭系爭預力梁於97年6月13日完工,迄101年8月21日遭
顏金棠撞毀時,至少已使用4年2個月,且折舊項目應以附表二項次壹、一、3至10、12至15、17所示項目為主,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支出附表二項次壹、一、3至10、12至
15、17所示項目金額,合計為456,618元,茲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以平均法計算折舊額為46,404元【計算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456,618÷(40+1)≒11,13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456,61
8-11,137)×1/40×(4+2/12)≒46,40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系爭預力梁折舊金額為46,404元。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19,
388元,有無理由?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支出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修復費用,然關於預力梁置換工程其中如附表二項次壹、一、3至10、12至15、17所示項目應予以折舊,折舊金額為46,404元,如前所述,則上開項目新品取得成本456,618元扣除折舊額46,404元後,修復費用估定為410,214元(計算式:456,618-46,404=410,214),加計附表二所示其餘項目747,442元,及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修復費用215,328元(計算式:27,278+98,800+89,250=215,328),合計為1,372,984元(計算式:410,214+747,442+27,278+98,800+89,250=1,372,984)。是原告就系爭預力梁所支出必要修復費用為1,372,984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系爭預力梁之損害,於1,372,984元之範圍內,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72,98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管安露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一:
┌───┬──────────────┬──────┬──────┐│項目│工程項目│支出金額│備註││││(新臺幣)││├───┼──────────────┼──────┼──────┤│1.│緊急清理及預力梁混凝土碎片│27,278元││││掉落物防護│││├───┼──────────────┼──────┼──────┤│2.│臨時支撐工程│98,800元││├───┼──────────────┼──────┼──────┤│3.│預力梁置換工程細部設計費用│89,250元││├───┼──────────────┼──────┼──────┤│4.│預力梁置換工程│1,204,060元│項目明細即附│││││表二所示│├───┴──────────────┼──────┼──────┤│合計│1,419,388元││└──────────────────┴──────┴──────┘附表二:預力梁置換工程項目內容┌────┬────────────────────────────────────────┐│工程名稱│國道1號250K+296穿越橋預力梁修復工程│├────┼───────────────────┬────────────────────┤│││決算││項次│項目名稱├────┬───────┬───────┤│││數量│單價(新臺幣)│複價(新臺幣)│├────┼───────────────────┼────┼───────┼───────┤│壹.一.│工程費││││├────┼───────────────────┼────┼───────┼───────┤│壹.一.1│測量及放樣│1.00│16,864│16,864│├────┼───────────────────┼────┼───────┼───────┤│壹.一.2│拆除及運棄│26.74│2,831│75,701│├────┼───────────────────┼────┼───────┼───────┤│壹.一.3│245kgf/cm2混凝土│12.94│2,806│36,310│├────┼───────────────────┼────┼───────┼───────┤│壹.一.4│鋼筋彎紮及組立│1638.05│27│44,227│├────┼───────────────────┼────┼───────┼───────┤│壹.一.5│場鑄結構混凝土模板│69.79│715│49,900│├────┼───────────────────┼────┼───────┼───────┤│壹.一.6│預力混凝土梁│1.00│191,264│191,264│├────┼───────────────────┼────┼───────┼───────┤│壹.一.7│粘層│108.00│23│2,484│├────┼───────────────────┼────┼───────┼───────┤│壹.一.8│密級配瀝青混凝土│4.44│2,522│11,198│├────┼───────────────────┼────┼───────┼───────┤│壹.一.9│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1.90│2,572│4,887│├────┼───────────────────┼────┼───────┼───────┤│壹.一.10│混凝土護欄│18.00│4,510│81,180│├────┼───────────────────┼────┼───────┼───────┤│壹.一.11│金屬橋欄杆拆除及安裝│25.68│1,001│25,706│├────┼───────────────────┼────┼───────┼───────┤│壹.一.12│熱聚酯反光標線│0.00│1,823│0│├────┼───────────────────┼────┼───────┼───────┤│壹.一.13│路面反光標記│0.00│206│0│├────┼───────────────────┼────┼───────┼───────┤│壹.一.14│橋面排水管│18.00│1,341│24,138│├────┼───────────────────┼────┼───────┼───────┤│壹.一.15│橋面洩水槽│0.00│3,549│0│├────┼───────────────────┼────┼───────┼───────┤│壹.一.16│路燈拆遷復原│1.00│42,281│42,281│├────┼───────────────────┼────┼───────┼───────┤│壹.一.17│防水處理及橡膠填縫板│1.00│11,030│11,030│├────┼───────────────────┼────┼───────┼───────┤│壹.一.18│管線臨時遷移及復原(通信及交控)│1.00│52,215│52,215│├────┼───────────────────┼────┼───────┼───────┤│壹.一.19│標誌牌面拆遷復原│1.00│31,733│31,733│├────┼───────────────────┼────┼───────┼───────┤││工程費(小計)│││701,118│├────┼───────────────────┼────┼───────┼───────┤│壹.二│交通安全維持設施費││││├────┼───────────────────┼────┼───────┼───────┤│壹.二.1│高數公路長期性施工交通管制│1.00│111,648│111,648│├────┼───────────────────┼────┼───────┼───────┤│壹.二.2│高速公路中期性施工交通管制│2.00│57,675│115,350│├────┼───────────────────┼────┼───────┼───────┤│壹.二.3│地方道路交通管制及維護│2.00│80,854│161,708│├────┼───────────────────┼────┼───────┼───────┤││交通安全維持設施費(小計)│││388,706│├────┼───────────────────┼────┼───────┼───────┤│壹.三│工程品質管理費(約工程費之2%)│1.00│16,429│16,429│├────┼───────────────────┼────┼───────┼───────┤│壹.四│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1.00│76,977│76,977│├────┼───────────────────┼────┼───────┼───────┤│壹.五│環境保護措施費(約工程費之1%)│1.00│8,215│8,215│├────┼───────────────────┼────┼───────┼───────┤│壹.六│意外事故預防及處理費(約工程費之1%)│1.00│8,215│8,215│├────┼───────────────────┼────┼───────┼───────┤│貳.│空氣污染防治費│1│4,400│4,400│├────┼───────────────────┼────┼───────┼───────┤│參.│監造試驗費││││├────┼───────────────────┼────┼───────┼───────┤││總價(總計)│││1,204,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