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彭啟民
彭學聖
彭南雄
郭彭美玲 共同訴訟代 林凱 律師理人 林宜萍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