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 李郭月桂 上聲請人因祥德禮儀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祥德禮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6年3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