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二號C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