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詩蕾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詩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詩蕾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86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45號判決以「未依法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而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甲案);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5號更定其刑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下稱乙案);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丙案),乙、丙二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下稱丁案)確定,甲、丁二案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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