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怡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崇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本金9,826,654元、492,291元違約金部分之請求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