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告 李天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所行言詞辯論期日,因庭期通知未及送達被告,故應行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