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吳柏源

被告 李天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所行言詞辯論期日,因庭期通知未及送達被告,故應行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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