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4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莊正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水木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高雄市○○區○○段○○○○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