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元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關於 尹宥惠 指定帳號「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關於尹宥惠指定帳號「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