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嘉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嘉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嘉源明知飲用酒類或食用摻有酒類之食物,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6年4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某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2瓶後,仍於同日晚上8時許,駕駛車號00-0
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9時3分許,行經屏東縣○○市○○路○○○號前時,因不慎與 陳龍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陳隆泉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許嘉源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
3至4頁、偵卷第5至6頁),核與證人陳龍泉於警詢中證述相符(見警卷第5、6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移辦單、職務報告(見警卷第1、2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警卷第11至14頁)、現場查獲照片13張、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1紙(見警卷第18至25頁)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於102年間,甫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7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卷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見警卷第17頁),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與陳龍泉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乙事而言,且證人陳龍泉於警詢中證稱:伊聞到對方有酒味,對方一直想要離開現場等語(見警卷第5頁反面),故就被告就酒後駕車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於接受吐氣檢驗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而係於警員查知其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後,被告始於警詢時承認其駕車前有飲用酒類之行為,是被告承認本件犯罪,應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且本次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1毫克,遠逾法定標準值,又被告有多次道路交通違規紀錄,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存卷可考(見警卷第25頁),於飲酒後駕車上路對社會危害性非低。惟念其本次肇事未肇致他人傷害,且犯後尚能坦認犯行頗有悔意,及被告自述學歷高職畢業、現職鐵工、素行(除前開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