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瑞芳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興宗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53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瑞芳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輸入偽農藥,處罰金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43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3條或第45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3條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5條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25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