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或選任、選派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