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兼送達代收人債務人杜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叁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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