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債 蘇亮華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務人

代理人 何星磊 律師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就債務人投保之如附表所示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領取理賠紅利或到期領款、辦理保單借款(包括禁止自動墊繳保費約定)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財產前經本院調查結果,就債務人投保之如附表所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合計約新台幣(下同)324萬餘元,此均屬於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但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到院調解時稱還款能力僅有每月2,000元,如所言屬實,則本件更生方案日後將有不符盡力清償標準,須移轉清算程序之問題。為避免未來之更生方案有因不符盡力清償標準,須移轉清算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不當減少之問題,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1

富邦人壽

Z000000000-00

2

富邦人壽

Z000000000-00

3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4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5

遠雄人壽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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