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2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 周韶麟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甘真綝律師 羅偉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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