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柏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87764元│自民國106年1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862元│自民國106年1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9279元│自民國106年1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吳柏德於民國104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08日止累計196,782元正未給付,其中187,764元為本金;8,945元為利息(2017/8/7~2017/12/08);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柏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08日止累計102,597元正未給付,其中96,141元為消費款;5,256元為循環利息(2017/7/23~2017/12/08);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