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衍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陽秀芬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