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務人 薛佳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