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昌悅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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