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巡交更一字第1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巡交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金榮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4年2月27日114年度巡交更一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代表人「 張丞邦 」,應予補正。

二、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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