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巡交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金榮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4年2月27日114年度巡交更一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代表人「 張丞邦 」,應予補正。
二、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