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胡錦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