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隆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福 代理人 張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雅君┌─────────────────────────────────────────────┐│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到期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黃景富 │花蓮一信自由分│108年1月15日│24,250元│R0000000│1270-9││││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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