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告 何依珍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告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萬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