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4號聲明人 黃嘉銘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6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嘉銘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