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5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   告  林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間於民國106年3月1日成立借款契約,並簽訂原
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1紙為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為
此訴請被告償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原本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
┌────────────┬─────────────┐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
│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一日起│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清償日止,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1.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2.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