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海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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