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海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