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88號上訴人即原告信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正雄 即泰安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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