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37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37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二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二二六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四0四一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 兆 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