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205號具保人 張琦
之二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九十三年刑保字第五三八號)。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琦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因被告通緝到案,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吳冠霆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