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江瑜靜 被告 劉昱慶
林怡吟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6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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