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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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 劉錦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61、62-1、89-1、90、91-1、94-2地號,及其上同段209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
二、請提出相對人 陳劉錦秀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兩造於民國107年4月26日簽立之授信總約定書(授信總額度新臺幣1億1仟萬元)及陸續向聲請人申請動用各筆借款之動用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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