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劉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日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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