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劉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日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