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42號
原告 瞿逸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4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