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38號上訴人㵑茶人文茶飲旗艦店(合夥)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上訴人歐莉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芯 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廖珮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之契約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部分,除主張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外,是否另有主張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其所為之事實上與法律上陳述,尚有欠明瞭或不完足之處。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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