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郭寧馨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聲請人未陳明其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