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益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66號、113年度執字第14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益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益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刑之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7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然受刑人於期限內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附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至112年1月17日17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之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受刑人黃益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5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1/07/1316:00許(聲請書附表漏載16:00許,應予補充)、111/08/1913:30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08/19」,應予補充更正)

111/11/0309:15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2/01/1717:40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11/03」「112/01/17」,均應予補充更正)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6、117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毒偵字第117號」,應予補充)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03、999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毒偵字第603號」,應予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7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73號

判決日期

112/03/30

113/06/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7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04

113/07/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72號(判決2罪定刑6月,112年度執緝字第128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47號(判決2罪定刑5月,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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