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及96年8月3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及1年5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12月28日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10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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