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舜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6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骰子參顆、牌尺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69號被告黃舜章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麻將牌1副、骰子3顆、牌尺4支,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舜章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1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6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稽。次查,本件當場查扣之麻將牌1副、骰子3顆、牌尺4支,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等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