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文雄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游玉招 律師
李宏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第4項規定,於民國96年8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2人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96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已於96年11月7日辯論終結,被告2人已無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予解除上開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