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旻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旻志因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旻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1.19│100.01.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0835號│747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15│101.11.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03│101.12.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第2155號(已執畢)│244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