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萍附表:
一、請詳細說明何時毀諾?毀諾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之原因?
二、請詳列95年迄今任職或工作之資料(公司名稱、工作期間、所領薪資),並提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二年來使用之金融帳戶存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