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241號原告 張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