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4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
4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954,340元,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987,537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現值594,637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0,000元/㎡×土地面積1651.77㎡×權利範圍
120/10000=594,637元,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進位)+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弄○號4樓之3房屋現值
392,900元(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高市稽左房字第0988
022103號函之課稅明細表核定)=987,537元。】,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7,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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