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被告 賴廷有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被告 賴廷有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