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補正等
原告 陳賢容 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0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琮皓 、 林義貴 、 林坤煒 間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9,000元。
二、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