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9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詹史華大台北商業銀行景│550,000元│98年6月6日│0000000│4個月││││美分行│││││├──┼────┼────────┼───────┼──────┼────┼──────┤│002│詹史華│大台北商業銀行景│200,000元│98年6月6日│0000000│4個月││││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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